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115.6.11院教評會議通過
115.6.25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院教評會置委員若干人,院長及系(所或相當層級)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推選委員,由各系(所或相當層級)就專任教授中推選三人組成之,如教授人數不足時,則改推選次一職級教師。
前項各系(所或相當層級)專任教師人數未達五人者,得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職級順序推選一名。惟前一職級如有符合資格者,則不得由次一職級遞補。
三、院教評會評審事項:
(一)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延長服務、休假研究、研究進修、借調、薦舉等評審。
(二)教師長期聘任及講座設置事項。
(三)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終止契約、停止契約執行及不得聘任為教師事項。
(四)其他與教師有關之重要事項。
前述各審議事項並得另訂作業要領,經院教評會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四、院教評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惟教師初聘、聘期、延長服務、升等,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另審議有關本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應依教師法等規定程序辦理。如議案須投票決定時則採無記名方式行之,並以一次票選為限,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院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經院教評會認定無故不出席會議二次者,應予解任。
六、院教評會委員於審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該案件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辦理教師初聘案、改聘案及升等案時,職級低於擬聘任或升等職級。
(七)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有前項應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當事人亦得向院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七、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如事證明確,系(所或相當層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八、教師如不服院教評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同一申復案被否決後不得再向同一申復單位申復。
九、各系(所或相當層級)所產生的委員代表名單,由各該系(所或相當層級)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送本院院長辦公室彙整。
十、各系(所或相當層級)之委員任期除該年度之系(所或相當層級)主管依各該任期外,其餘委員代表自該名單送達本院院長辦公室之日起算,俟該系(所或相當層級)新學年度之委員代表名單送達本院院長辦公室之日止方告截止任命,由新任委員代表銜接擔任之。
十一、被推選之委員於任期中不克繼續執行職務或被院教評會解任時,應由該系(所或相當層級)即行補選之,所補選出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截止時為止。
十二、院教評會當然委員以現任兼職者為準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十三、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四、本作業規定經院教評會決議通過,提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