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111.11.10院務會議通過
111.11.24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規定設置「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餘由各系所於系所務會議時以無記名方式就專任教授中選舉二人為委員組成之。該所專任教師人數未達5人者,得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職級順序推選1名。惟前一職級如有符合資格者,則不得由次一職級遞補。
三、本會審議事項為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延長服務、教師休假研究、研究進修、講學、借調、荐舉、長期聘任、講座設置、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重要事項等。前述各審議事項並得另訂作業要領,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惟教師初聘、聘期、延長服務、升等,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另審議有關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辦理。如議案須投票決定時則採無記名方式行之,並以壹次票選為限,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經本會認定無故不出席會議二次者,應予解任。
六、本會委員於審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該案件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有前項應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當事人亦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辦理教師初聘案及升等案時,本會委員職級低於擬聘任或升等職級時,應迴避審查該案。
七、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如事證明確,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顯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八、教師如不服本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同一申復案被否決後不得再向同一申復單位申復。
九、各系所所產生的委員代表名單,由各該系所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第四週結束前送本院院長辦公室彙整。
十、各系所之委員任期除該年度之系所主管依各該任期外,其餘委員代表自該名單送達本院院長辦公室之日起算,俟該系所新學年度之委員代表名單送達本院院長辦公室之日止方告截止任命,由新任委員代表銜接擔任之。
十一、被推選之委員於任期中不克繼續執行職務或被本會解任時,應由該系所即行補選之,所補選出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截止時為止。
十二、本會當然委員以現任兼職者為準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十三、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四、本作業規定經院務會議決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