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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性別平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

♦學程設立緣起與宗旨:

性別平權學分學程乃以教育學院婚姻與家族治療碩士班及性別與家庭研究中心之性別領域的專業資源為基礎,結合輔諮系、特教系、通識教育中心、其他學院具性別專長之師資與資源,並參酌他校性別學分學程資訊,與多位校內外專家學者的研商討論、集思廣益,並經過層層校內行政程序,本學程始誕生。本學程之宗旨在於引導學生有系統地修習性別平等的概念,將性別意識融入專業實踐,並將性別平權的知能運用於跨領域合作。

♦學程辦法修正過程:

本學程於105學年度設立,最新修讀辦法業經110年12月15日教務會議報告備查,本次重要修正為:修畢本學程之課程15學分,其中須包含必修課程6學分與選修課程至少9學分,可申請學程修讀認證,詳細內容請下載參閱。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性別平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 110.12.15教務會議報告

第一條  為使學生有系統地修習性別平等領域相關課程,並從性別友善及平權教育出發,提供性別平權之學習環境,培養學生具有性別敏感度,並能發揮在與跨領域專業的合作上,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訂定「性別平權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設置於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學程方向及執行學程之推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之性別平等教育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1-3人為諮詢委員,參與研商本學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開設相關課程之系所支援,本院得依課程需要規劃開設相關課程。

第五條  本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讀本學程。各科目之其他修習條件,依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六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申請審核每學年辦理一次,通過名單由本委員會決定後公佈之。

第七條  本學程分為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各課程內容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第八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至少須修畢本學程之課程15學分,其中須包含必修課程6學分與選修課程至少9學分。

二、 至少須達1(1學分以上)非屬學生所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與輔系之應修課程。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由學生所屬系()認定。

第九條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條  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者,若於修讀本學程之前即已修習屬於本學程之科目,得經本委員會審議後採認為本學程之學分數,惟須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已符合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學分,併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正本,向本委員會申請學程修讀認證,經本委員會及教務處審核通過後,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惟前項所述學生修畢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1(1學分以上)非屬學生所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與輔系之應修課程,得由本委員會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十四條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本校畢業生,若於五年內再次成為本校學生,得繼續修讀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院及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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