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育學院院長遴選作業程序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長遴選作業程序
(104.11.5院務會議通過,11.25校長核定)
一、依據大學法與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長遴選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二、原任院長任期屆滿3個月前或因故出缺1個月內,應成立教育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三、遴委會之組成:
(一)遴委會由教育學院各學系(所)代表組成,各學系(所)應就其專任(案)教師中非留職停薪及請延長病假之教師票選3人為代表,教師人數5人(含)以下之系所則就非留職停薪及請延長病假之教師票選1人為代表,遴委會代表之產生由各系(所)教師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遴委會召集人於首次遴委會會議時由遴委會代表公推1人擔任之。
(二)各系(所)之遴委會代表,以及依票數序列1倍之候補名單,應於選舉後即通知院長辦公室,由院長召開首次遴委會代表會議,並產生遴委會召集人。
四、遴委會委員,經推薦並同意為院長候選人,或因故不能參與遴選作業,即喪失遴委會委員資格,其遺缺依規定由該系(所)候補名單中遞補之。
五、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及應備條件:
(一)基本資格:
1.擔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3年(含)以上。
2.最近3年內有研究著作或專著發表。
(二)應備條件:由遴委會擬定並經遴委會通過後作為審查之依據。
六、院長之遴選,遴委會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徵求候選人
1.時間:應於遴委會成立後兩週內,擬定遴選期程並公告之。
2.推薦方式:
(1)院長候選人除自行應徵外,可由本校專任(案)教師1人,或學術界人士1人向遴委會推薦,或以遴委會名義推薦,但本遴委會代表不得以個人身份參與推薦。
(2)同一推薦人以推薦1名候選人為限。
(3)推薦人須提出推薦書暨院長候選人最近3年內研究著作或專著給遴委會。推薦書內容須包括院長候選人的學經歷、著作與相關資料,其格式由遴委會訂定之。自行應徵者雖無需推薦書,但仍應填具與推薦書內容相同之應徵表件。
(4)自薦或推薦人選不足2人時,遴委會得主動遴選適當人選補足之。
(二)審查
1.資格及條件審查:遴委會應在徵求候選人截止期限後2週內進行並完成院長候選人書面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再進行訪談。
2.報請校長圈選候選人:經資格審查後,由遴委會將全部合格候選人至少2人以上,報請校長圈選2至4人為正式院長候選人。
(三)選出方式
1.遴委會召集人於取得校長圈選並經人事室妥製選票之院長候選人名單後,立即邀集本院全體專任(案)教師(除留職停薪及請延長病假外之教師),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2.選舉之進行與其結果之處理應依照下列方式:
(1)選舉時必須有本院全體專任(案)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投票。每一位選舉人僅限圈選1名候選人,超額者視同廢票。
(2)遴委會以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出席教師二分之一者,報請校長核聘之。
(3)若無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出席教師數二分之一時,以得票數較高前二名再行投票;若第一次得票數依序有同票者,則全列為第二次投票之候選人。
(4)若第二次投票而無任何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時,則將得最高票者報請校長核聘之。
(5)若經第二次投票後,候選人中得最高票有同票之情況時,隨即以該等最高同票者為候選人,進行第三次投票。
(6)經第三次投票後,委員會以候選人得票數最高者,報請校長核聘之;若得票數最高者仍有同票者,則一併報請校長圈選1人核聘之。
七、出席及同意人數
遴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遴委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議案之決議須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八、本院院長任期3年為1任,連選得連任1次。
九、本作業程序所稱專任(案)教師為領有教育部證書者。
十、本作業程序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