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112.11.22校課程會議通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10.12院務會議通過
112.11.22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一、為促使本院設立周全的課程規劃機制,提升教學效果,同時提高學生校外實習品質與維護實習權益,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包括當然委員、推選委員、學生代表及校外代表:
(一)當然委員:院長、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院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各系所由專任(案)教師中推選一人擔任。
(三)學生代表:每學年由各系所學生會會長代表擔任。
(四)校外代表:每學年由院長遴聘1至2名相關專家學者(含實習合作機構代表)擔任。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
(一)審議與協調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案。
(二)審議與協調跨系(所)課程案。
(三)審議與協調系(所)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四)研議其他課程、教學、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