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辦理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 104.09.24 院務會議通過
• 105.12.08 院務會議通過
• 107.10.11 院務會議通過
• 109.12.10 院務會議通過
• 113.05.02 院務會議通過 (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為鼓勵本院系所及專任(案)教師辦理學術會議,增進師生專業知識、促進學術文教交流、提昇本院學術水準與聲望,特訂定本院辦理學術會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 一、申請者:主辦或承辦學術會議之本院系所或專任(案)教師;以具有全國性學術團體負責人身份者(理事長、會長等)優先。
- 一、會議性質:限學術性會議。
- 三、會議地點:於本校辦理者優先。
第三條 (本期修正)
補助原則:依會議之學術地位及重要性(以國際性、全國性會議優先)為主要審查基準。已獲得校內、外單位補助者,應提出需申請本院經費補助之原因說明。
第四條
申請期程:申請者於活動日 1 個月前,檢齊申請文件循行政程序向院辦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礙難受理。
第五條
申請文件:
- 一、申請表、經費預算表。
- 二、議程表、會議性質說明等有關資料,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補助金額:每場次以新台幣 5 萬元為上限。
第七條
審查方式: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經費來源:
- 一、由本校核撥本院之各項經費(含行政管理費回饋款、捐款等)項下提撥。
- 二、每年度補助額度依本院當年相關經費及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九條
經核定同意補助者,以經費授權申請者或所屬系所方式辦理。並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第十條
申請者應於會議結束後 2 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並於院務會議提報辦理成果,相關資料將擇優登載於本院網頁。若會議於 10 月 15 日後辦理,應於該年度 12 月 15 日前完成經費核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