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辦理學術會議補助辦法(113/5/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辦理學術會議補助辦法業經113年5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為提高本院系所活動能見度,活動成果請以【校園頭條】方式撰寫,表格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下載 https://secretary.ncue.edu.tw/p/412-1006-1298.php?Lang=zh-tw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辦理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104.9.24院務會議通過
105.12.8院務會議通過
    107.10.11院務會議通過
109.12.10院務會議通過
113.5.2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為鼓勵本院系所及專任()教師辦理學術會議,增進師生專業知識、促進學術文教交流、提昇本院學術水準與聲望,特訂定本院辦理學術會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主辦或承辦學術會議之本院系所或專任()教師;以具有全國性學術團體負責人身份者(理事長、會長等)優先。

二、會議性質:限學術性會議。

三、會議地點:於本校辦理者優先。

第三條 補助原則:依會議之學術地位及重要性(以國際性、全國性會議優先)為主要審查基準。已獲得校內、外單位補助者,應提出需申請本院經費補助之原因說明

第四條 申請期程:申請者於活動日1個月前,檢齊申請文件循行政程序向院辦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礙難受理。

第五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經費預算表。

二、議程表、會議性質說明等有關資料,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補助金額:每場次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

第七條 審查方式: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經費來源:

一、由本校核撥本院之各項經費(含行政管理費回饋款、捐款等)項下提撥。

二、每年度補助額度依本院當年相關經費及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九條 經核定同意補助者,以經費授權申請者或所屬系所方式辦理。並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第十條 申請者應於會議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並於院務會議提報辦理成果,相關資料將擇優登載於本院網頁。若會議於1015日後辦理,應於該年度1215日前完成經費核銷。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