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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113/5/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重要公告與提醒事項:

  1. 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業經 113 年 5 月 2 日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 為提高本院系所活動能見度,活動成果請以【校園頭條】方式撰寫,申請表請至秘書室網站下載:https://secretary.ncue.edu.tw/p/412-1006-1298.php?Lang=zh-tw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

• 105.12.08 院務會議通過
• 107.10.11 院務會議通過
• 110.05.06 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修正第六條)
• 113.05.02 院務會議通過 (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為鼓勵本院教師辦理課程相關活動,增進學生課程學習成效、促進學習經驗與成果交流,特訂定本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 一、申請者:本院專任(案)教師。
  • 二、活動性質:限正式課程之學生學習經驗、成果交流或分享之相關活動。
  • 三、活動地點:限於本校辦理。
第三條 (本期修正)
補助原則:依活動之性質、目的、效益為主要審查基準。已獲得校內、外單位補助者,應提出需申請本院經費補助之原因說明
第四條
申請期程:申請者於活動日 1 個月前,檢齊申請文件循行政程序向院辦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礙難受理。
第五條
申請文件:
  • 一、申請表及經費預算表。
  • 二、活動議程表、活動性質說明等有關資料,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補助金額:每場次以新台幣 2 萬元為上限。
第七條
審查方式: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經費來源:
  • 一、由本校核撥本院之各項經費(含行政管理費回饋款、捐款等)項下提撥。
  • 二、每年度補助額度依本院當年相關經費及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九條
經核定同意補助者,以經費授權申請者或所屬系所方式辦理,並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第十條
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後 2 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並於院務會議提報辦理成果,相關資料將擇優登載於本院網頁。若活動於 10 月 15 日後辦理,應於該年度 12 月 15 日前完成經費核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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