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113/5/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113年5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為提高本院系所活動能見度,活動成果請以【校園頭條】方式撰寫,申請表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下載 https://secretary.ncue.edu.tw/p/412-1006-1298.php?Lang=zh-tw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本院教師辦理課程相關活動,增進學生課程學習成效、促進學習經驗與成果交流,特訂定本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本院專任(案)教師。
二、活動性質:限正式課程之學生學習經驗、成果交流或分享之相關活動。
三、活動地點:限於本校辦理。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依活動之性質、目的、效益為主要審查基準。已獲得校內、外單位補助者,應提出需申請本院經費補助之原因說明。
第四條 申請期程:
申請者於活動日1個月前,檢齊申請文件循行政程序向院辦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礙難受理。
第五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經費預算表。
二、活動議程表、活動性質說明等有關資料,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補助金額:每場次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第七條 審查方式: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經費來源:
一、由本校核撥本院之各項經費(含行政管理費回饋款、捐款等)項下提撥。
二、每年度補助額度依本院當年相關經費及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九條 經核定同意補助者,以經費授權申請者或所屬系所方式辦理,並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第十條 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並於院務會議提報辦理成果,相關資料將擇優登載於本院網頁。若活動於10月15日後辦理,應於該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經費核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