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113/5/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113年5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為提高本院系所活動能見度,活動成果請以【校園頭條】方式撰寫,申請表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下載 https://secretary.ncue.edu.tw/p/412-1006-1298.php?Lang=zh-tw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

105.12.8院務會議通過
107.10.11院務會議通過
    110.5.6院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正第六條)
113.5.2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為鼓勵本院教師辦理課程相關活動,增進學生課程學習成效、促進學習經驗與成果交流,特訂定本院辦理課程相關活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本院專任()教師。

 二、活動性質:限正式課程之學生學習經驗、成果交流或分享之相關活動。

 三、活動地點:限於本校辦理。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依活動之性質、目的、效益為主要審查基準。已獲得校內、外單位補助者,應提出需申請本院經費補助之原因說明

第四條   申請期程:

申請者於活動日1個月前,檢齊申請文件循行政程序向院辦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礙難受理。

第五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經費預算表。

二、活動議程表、活動性質說明等有關資料,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補助金額:每場次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第七條   審查方式: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經費來源:

一、由本校核撥本院之各項經費(含行政管理費回饋款、捐款等)項下提撥。

二、每年度補助額度依本院當年相關經費及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九條   經核定同意補助者,以經費授權申請者或所屬系所方式辦理,並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第十條   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並於院務會議提報辦理成果,相關資料將擇優登載於本院網頁。若活動於1015日後辦理,應於該年度1215日前完成經費核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