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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性別平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性別平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 110.12.15 教務會議報告備查

第一條 為使學生有系統地修習性別平等領域相關課程,並從性別友善及平權教育出發,提供性別平權之學習環境,培養學生具有性別敏感度,並能發揮在與跨領域專業的合作上,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訂定「性別平權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設置於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學程方向及執行學程之推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之性別平等教育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1-3 人為諮詢委員,參與研商本學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開設相關課程之系所支援,本院得依課程需要規劃開設相關課程。

第五條 本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讀本學程。各科目之其他修習條件,依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六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申請審核每學年辦理一次,通過名單由本委員會決定後公佈之。

第七條 本學程分為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各課程內容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第八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數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 至少須修畢本學程之課程 15 學分,其中須包含必修課程 6 學分與選修課程至少 9 學分。
  • 二、 至少須達 1 科 (1 學分以上) 非屬學生所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與輔系之應修課程。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由學生所屬系(所)認定。

第九條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條 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者,若於修讀本學程之前即已修習屬於本學程之科目,得經本委員會審議後採認為本學程之學分數,惟須符合本辦法第 8 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已符合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學分,併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正本,向本委員會申請學程修讀認證,經本委員會及教務處審核通過後,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惟前項所述學生修畢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 1 科 (1 學分以上) 非屬學生所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與輔系之應修課程,得由本委員會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十四條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本校畢業生,若於五年內再次成為本校學生,得繼續修讀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院及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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