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教師升等作業要領(112.11.23 校教評會議通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師升等作業要領

112.10.19院務會議通過
112.11.23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各學院辦理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暨「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訂定本院教師升等作業要領(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領)。

二、本院教師之升等類型區分為學術研究型升等、教學研究型升等及技術應用研究型升等三類。

三、講師職級升等助理教授職級之教師需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教師請升等時,應提出至少四篇在學術期刊或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二)申請升等教師可由前款論文選擇一篇為代表作,或另提已公開出版並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學術專書著作一本為代表作。

(三)通過最一次教師評鑑。

四、申請學術研究型升等之教師除應通過最近一次教師評鑑外,並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

(一)升等副教授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二項條件:

1.近7年刊登於經各學術領域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累計達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以上為發表於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THCI(第一級與第二級)、A&HCI所列之代表性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代表著作貢獻如同第一作者及貢獻均等作者不予採計,代表著作雙通訊作者以上未提供與期刊主編通訊相關資料者不予採計),亦得以經嚴謹制度審查之成就證明或經嚴謹制度審查,且已發表或出版並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專章、作品等至少1種代替該代表性論文。

2.學術研究成果總點數20點以上(已採用於條件1之成果不得再計算點數)。學術研究成果點數採計,如附表一。

3.109年8月1日起新進之教師,近七年須主持至少1件以上公部門計畫(範圍以技術創新、研發、教學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或專案研究等內容)。

(二)升等教授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二項條件:

1.近7年刊登於經各學術領域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累計達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以上為發表於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THC(第一級與第二級)、A&HCI所列之代表性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代表著作貢獻如同第一作者及貢獻均等作者不予採計,代表著作雙通訊作者以上未提供與期刊主編通訊相關資料者不予採計),亦得以經嚴謹制度審查之成就證明或經嚴謹制度審查,且已發表或出版並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專章、作品等至少1種代替該代表性論文。

2.學術研究成果總點數30點以上(已採用於條件1之成果不得再計算點數)。學術研究成果點數採計,如附表一。

3.109年8月1日起新進之教師,近七年須主持至少2件以上公部門計畫(範圍以技術創新、研發、教學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或專案研究等內容)。

五、申請教學研究型升等之教師除應通過最近一次教師評鑑外,並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

(一)升等副教授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1.近7年刊登於A&HCI、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THCI(第一級與第二級)所列之期刊至少1篇以上(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得以經嚴謹制度審查之成就證明或經嚴謹制度審查,且已發表或出版並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專章、作品等至少1種代替該論文。

2.近7年教學評量成績平均4.0以上或排名在所屬系所之前40%以內。

3.教學研究成果總點數50點。教學研究成果點數採計,如附表二。

4.須提供彙整後之教學成就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

5.109年8月1日起新進之教師,近七年須主持至少1件以上公部門計畫(範圍以技術創新、研發、教學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或專案研究等內容)。

(二)升等教授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1.近7年刊登於A&HCI、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THCI(第一級與第二級)所列之期刊至少1篇以上(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得以經嚴謹制度審查之成就證明或經嚴謹制度審查,且已發表或出版並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專章、作品等至少1種代替該論文。

2.近7年教學評量成績平均4.0以上或排名在所屬系所之前40%以內。

3.教學研究成果總點數70點。教學研究成果點數採計,如附表二。

4.須提供彙整後之教學成就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

5.109年8月1日起新進之教師,近七年須主持至少2件以上公部門計畫(範圍以技術創新、研發、教學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或專案研究等內容)。

六、申請技術應用研究型升等之教師除應通過最近一次教師評鑑外,並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

(一)升等副教授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近7年刊登於A&HCI、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及THCI(第一級與第二級)所列之期刊至少1篇以上(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得以、經嚴謹制度審查之成就證明或經嚴謹制度審查已發表或出版並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專章、作品等至少1種代替該論文。

2.7年內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累計達30萬元以上或技轉金額及行政管理費合計達40萬元以上。

3.技術應用研究成果總點數20點以上(已採用於條件1及條件2之成果不得再計算點數)。技術應用研究成果點數採計,如附表三。

(二)升等教授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近7年刊登於A&HCI、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及THCI(第一級與第二級)所列之期刊至少1篇以上(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得以經嚴謹制度審查之成就證明或經嚴謹制度審查已發表或出版並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專章、作品等至少1種代替該論文。

2.7年內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累計達50萬元以上或技轉金額及行政管理費合計達65萬元以上。

3.技術應用研究成果總點數30點以上(已採用於條件1及條件2之成果不得再計算點數)。技術應用研究成果點數採計,如附表三。

七、各系所教師申請升等案,於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檢齊有關資料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本院辦理外審依本校「各學院辦理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八、各類型升等之外審委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術研究型:在學術研究方面有具體成果或貢獻者。

(二)教學研究型:在教學方面有具體成果或貢獻者。

(三)技術應用研究型:在技術應用方面有具體成果或事蹟者。

九、先審查申請升等教師所具專長或荐升著作與任教科目是否相關,無關者概不受理。再依評鑑標準評審申請升等教師「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於達到一定標準後方能辦理著作校外審查作業。評審之前需先決議評鑑表上需評鑑各項目之評分百分比及通過之基本分數。

院教評會委員只評審「教學」及「服務與輔導」二項。

院教評會評定升等教師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之方式,規定如下:

(一)通過標準: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達基本分數以上,始為通過。

(二)分數計算方式:依據出席委員評分由高至低排序,取前三分之二委員的分數計算平均數。

十、教師升等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送審人數至少六人;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

「通過分數」依所採用之審查意見表標準。

「研究」項目之成績以外審分數為準,並取前三分之二的分數計算平均數。

十一、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評定有抄襲之嫌者,通知其陳述非屬抄襲之理由。如確定抄襲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院教評會委員及外審專家學者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該案件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有前項應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當事人亦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十三、每年依人事室公告日期將本院各級教師荐升名單及有關資料送請人事室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四、申請學位升等之申請案,於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檢齊有關資料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作業要領經本院院務會議決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