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傑出教師獎勵辦法第三條,申請傑出服務教師獎需於本校服務滿三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一)兼任行政職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參加校內外委員會或活動及執行校內行政管理改進計劃,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籌辦大型研討會或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擔任全國或國際學術學會之理事長或相當職級之職務、校內外服務性計畫主持人或實際執行者。
(五)獲得產官學界之社會服務相關獎項。
►本校研發處傑出教師遴選相關資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