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交換學生甄選注意事項
105年6月23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5年7月14日校長核定
一、依據本校「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訂定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交換學生甄選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為向本院申請交換學生甄選之本院學生。
三、申請者應檢具以下資料向本院提出申請:
(一)已簽章申請表1份。
(二)歷年成績單中、英文正本各1份。
(三)外語能力成績證明正本1份。
(四)本校教師推薦函1份。
(五)家長保證書1份。
(六)自傳(含出國研習計畫1000字以上,赴非大陸地區需另附外文自傳)。
(七)健康自述表1份。
(八)公費生附保證人同意書1份。
(九)其他(如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全國或國際性競賽獲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
四、研修期程不得低於一學期(季),最高以一年為限。
五、甄選方式、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由院長、各系所主管及各系所遴選1位教師擔任甄選委員,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進行面試。
(二)成績為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2項加總,按總分高低排序。如總分相同,則以面試成績為評比依據。
六、錄取名額及資格
(一)交換生名額以各姊妹校約定人數為限,錄取名單由本院通知各系及申請人。
(二)申請人經錄取後,須備齊規定之申請文件,送各交換學校審核,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並獲得入學許可後,始為交換學生。若因交換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則喪失該期交換學生資格。
(三)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錄取交換學校,應向本院申請撤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更換錄取學校。
(四)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須確保出國進修期間完成註冊及依規定繳納本校學雜費;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七、交換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交換生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手續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本校、姐妹校及當地國一切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或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二)如欲縮短或延長交換進修時程,須提出申請,經本院及締約學校同意。
(三)國外交換結束返國後二週內,須繳交心得報告之電子檔與紙本1份(2000字以上附圖片),版權為本院所有,本院得於網頁上公開心得報告以供學生瀏覽。
(四)學生出國期間及返國後須盡力協助本院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如經驗傳承、活動宣傳、接待、導覽等。
八、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