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105/12/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104.11.5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5.12.8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2點、第5點)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教育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包括當然委員推選委員學生代表

()當然委員:院長及各系()主管為當然委員,院長為主席。

()推選委員:各系()推選專任()教師3人為委員,委員應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各1人。若系()專任()教師人數不足5(),由該單位推選1名專任()教師擔任本會委員。

(三)學生代表:每學年由各系所學生會會長代表擔任。

各系()於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第2週結束前,將本會委員名單送院長室彙整。

三、本會委員任期,自各系()之委員名單送達院長室之日起算,俟各系()新學年度之委員名單送達院長室之日起方告截止任命,由新任委員銜接擔任之。

四、本會審議事項:

()院務發展、教學、研究、推廣服務、預算規劃事項之審議。

()院務相關法規之新增、修正與廢止。

()各系()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依本校相關規定應由院審議、推選代表之事項。

()各系()務會議通過,須提本會審議之提案。

()其他與院務相關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因議事需要,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開會時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七、本會提案方式:

()院長交議。

()各系()提案,且經各系()務會議通過。

()本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

前項提案須於會議召開一週前送交院長室,提案人(單位)應到場說明。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