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教育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包括當然委員、推選委員、學生代表:
(一)當然委員: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院長為主席。
(二)推選委員:各系(所)推選專任(案)教師3人為委員,委員應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各1人。若系(所)專任(案)教師人數不足5人(含),由該單位推選1名專任(案)教師擔任本會委員。
(三)學生代表:每學年由各系所學生會會長代表擔任。
各系(所)於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第2週結束前,將本會委員名單送院長室彙整。
三、本會委員任期,自各系(所)之委員名單送達院長室之日起算,俟各系(所)新學年度之委員名單送達院長室之日起方告截止任命,由新任委員銜接擔任之。
四、本會審議事項:
(一)院務發展、教學、研究、推廣服務、預算規劃事項之審議。
(二)院務相關法規之新增、修正與廢止。
(三)各系(所)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依本校相關規定應由院審議、推選代表之事項。
(五)各系(所)務會議通過,須提本會審議之提案。
(六)其他與院務相關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因議事需要,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開會時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七、本會提案方式:
(一)院長交議。
(二)各系(所)提案,且經各系(所)務會議通過。
(三)本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
前項提案須於會議召開一週前送交院長室,提案人(單位)應到場說明。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