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傑出教師獎勵辦法第三條,申請傑出教學教師獎,於本校任教滿三年,連續三年教學評量平均達4.25 分以上(單科教學評量不得低於 3.5 分)或排名在所屬系所之前 25%以內,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一)獲教育界之教學卓越相關獎項。
(二)擔任校內外教學改進計畫之主持人或實際執行人。
(三)指導學生參與校外或國際合作計畫、競賽,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本校教務處傑出教學教師遴選相關資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