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作業要點(112年5月10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作業要點

                                   99330院務會議訂定

99520第三條修正通過

104326日院務會議通過

1071011日院務會議通過

1071114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15日臨時院務會議討論

112510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特聘教授遴選事宜,依本校「特聘教授審查細則」訂定本院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遴委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及各系所推薦校內外資深教授擔任之,校()外委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且須為各校特聘教授、講座教授或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以上之榮譽獎項者,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委員及召集人名單簽請校長發聘。

遴委會委員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經推薦為特聘教授候選人者,不得擔任委員或召集人。

三、遴委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議決。

遴委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四、被推薦為特聘教授候選人者,除為現任教授且任職於本校外,應符合「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一。

五、特聘教授推薦案之產生如下:

()系所推薦。

()教授自薦。

推薦案及自薦案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向本院遴委會提出申請。

六、遴委會應考量候選人之教學、研究、服務之整體表現,予以審查推薦。被推薦人及自薦人應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教學、研究、服務成就、履行任務及推薦理由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註適用條款。

七、特聘教授得於受聘期間支領獎勵金,惟留職停薪期間應予停支。特聘教授應於受聘期間履行相對之任務,其應履行之任務由校長、院長與特聘教授就下列任務至少擇一商定並擔任之:

()擔任全校性計畫主持人或實際計畫執行人。

()平均每年有1篇發表於THCI 第一級、TSSCI 第一級、A&HCIJCR IF 排名前15%SCI(E)、前25%SSCI 期刊論文,且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貢獻如同第一作者及貢獻均等作者不予採計,雙通訊作者以上須提供與期刊主編通訊之相關資料,或出版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性專書,或受邀於國際級藝術單位展演、獲國際級藝術單位典藏作品、國際級運動競賽獲前三名。

()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並申請及獲得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或編撰院系所特色教學書籍,或推動院系所創新課程、教學活動。

()除前述符合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發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重點特色領域經費補助要點之計畫外,另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行政管理費、技術移轉金、專利授權金等金額,理工領域之特聘教授累計200萬元以上,人文、藝術、運動、教育、商管領域之特聘教授累計100萬元以上。產學合作範圍為技術創新、研發、指導交流或專案研究等內容。

八、遴委會每年得推薦名額以本院專任教授人數7%為上限。其人數以每年二月一日全校專任教授人數為基準,由人事室控管之。

特聘教授聘期屆滿得續聘之,其續聘程序,應由系、所就其受聘期間教學、研究、服務成績及履行任務之表現,提供意見,送請遴委會審查,履行任務未完成者,不得申請續聘。

九、校外委員出席遴委會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及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