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班課程諮詢會議實施辦法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高齡健康促進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
課程諮詢會議實施辦法

112.9.5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教育學院高齡健康促進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為設立周全的課程規劃機制,促成專班教學能順利、有效並合法推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班課程諮詢會議設置及召開之目的,在於討論及審議有關本專班課程規劃、課程評鑑及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專班課程諮詢會議委員57人為原則,包括當然成員及校外人士代表,教育學院院長為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 (一)  當然成員為教育學院院長及本專班全體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
  • (二) 校外人士代表由本專班邀請相關專業人士,以具高齡健康照護專長或原住民族代表為優先
  • (三) 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專班課程諮詢會議之職責,就本專班課程下列事項進行研議:

  • (一) 審議規劃專班課程案(必選修學科、學分之規劃)。
  • (二) 合授學科之審議。
  • (三) 專班課程評鑑相關執行事宜之審議,作業準則得另訂之。
  • (四) 審議其他課程、教學、與學生校外實習等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教育學院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專班主任或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專班課程諮詢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事項之決議,需經全體之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七條 課程諮詢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記載議決事項及年月日,並陳請教育學院院長確認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